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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案】“老区红”以打造“千城万店”兜售原始股,亿元特大传销案宣判

闽西日报 反传联盟 2019-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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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传销网4月19日发布:说起“老区红”,龙岩人并不陌生。最早是作为“老区红”凉茶饮料被大家所熟知。2016年9月,打着上市名义,“老区红”期权证书开始向社会公众销售。2017年,“老区红”专卖店、便利店在全国有了100多家分店 。截至2017年11月27日,这场“老区红”期权传销活动中,累计收到社会融资款1.5亿多元。



“老区红”品牌是2006年注册的,2013年,福建和汇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向当时“老区红”商标持有者购买而来,但“老区红”产品从刚开始做就一直被市场打压,被其他同类产品挤兑。2014年开始在上海Q板挂牌,原意是吸引一些投资团队加入,但并未有成效,在多地参加食品展销会,也未有起色。


2016年在陈某团队加入后,和汇集团经营理念发生变化,确定了发展战略和资金募集方案,打造“千城万店”,将企业代码宣传为股票代码,并向社会公众销售和汇公司“老区红”期权证书,设立“老区红”网站的虚拟电子股盘,宣传集团三年内会上市,承诺期权证书将来可兑换成“老区红”原始股。


购买期权成为会员可获得多种收益等虚假宣传手段,要求参加者以购买期权方式成为会员,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和返利依据,引诱会员不断发展下线。



和汇集团的资金来源,一个是收取老区红便利店的加盟费,每个便利店加盟费是十五万;还有一个就是“和汇集团”发起众筹,由市场部向社会广大群众发起众筹,将投资入会费分为2000元、8000元、20000元三个级别,对应为银卡、金卡、钻卡会员,会员发展下线可获得一定比例的分享奖、销售奖(又称碰撞奖)、绩效奖。


购买期权成为会员后,即可获得相应的“老区红”会员网站的账号、密码,并拥有不同比例的红利值。红利值可在老区红网站的虚拟电子股盘,购买红利股,并进行交易。该电子股价只涨不跌,属人为控制。

为规避打击,还将会员直推的下线与会员安置关系相分离,会员安置系统显示,每个会员直接下线只有两个。在高额回报的诱惑下,很多不明真相的人纷纷加入“老区红”创业合伙人团队。“和汇集团”共吸收四批创业股东,从2016年10月起,大量个人投资款开始进入和汇集团账户。同时通过计算机系统设定相关规则,计算和给付参与人员继续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奖金。


根据机构鉴定,截止2017年8月24日,会员包括银卡、金卡、钻卡和至尊卡4个级别,登记银行账户人数为9819人,会员关系组织结构共156层,其中推荐关系组织结构共54层。截至2017年11月27日,累计收到社会融资款1.5亿多元。

会员缴纳资金主要投在哪里?和汇集团在上杭古田镇上洋村投资金古田养生养老的项目,共投入2000多万资金;2017年11月8日投资新三板上海韶华公司预付款200多万元;以及办公场所租金,办公费用,员工工资,“老区红”专卖店、便利店装修等支出;“老区红”专卖店和便利店的资金主要来源于“老区红”拉人头发展会员的模式所得;发展会员的各种奖励、返利等支出则是来源新会员缴纳的会费。


为发展更多的创业合伙人,2017年11月8日,“老区红”以2.2元每股的价格收购上市公司韶华文化的股份,来达到借壳上市圈钱的目的。但短短一月不到的时间,刘某、林某等9人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刑事拘留。


2018年9月13日,新罗区检察院以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起诉“老区红”亿元特大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案。2019年4月12日,新罗区法院对该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一审判定,被告人刘某、林某、陈某、曾某等9人伙同他人组织、领导以推销和汇集团“老区红”期权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期权方式成为会员,并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和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9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查封的财产交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理。


被告人和汇集团法定代表人刘某、公司总裁林某联系陈某等人制定集团发展战略和资金募集方案,同意并实施其制定的销售模式。陈某负责策划传销方案,并组织、领导该传销模式的具体实施运作,曾某负责开拓传销市场和销售期权,吴某负责传销组织的行政后勤工作,这5人主犯在本案传销活动起主要作用,分别判处7至9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七十至一百万元不等。


被告人李某作为网站管理者,为传销活动的实施起到了技术支撑的关键作用,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判处钱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处洪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并依法追缴他们的违法所得。


至此,龙岩市有史以来涉及人数最多、金额最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传销案暂且告一段落。



记者采访了解,由于本案返佣规则具有明显的“入门费”“层级关系”“团队计酬”等特征,符合《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所指的传销特征,具备传销案典型特点。


此次案件,给投资人警示!特别是面对各种融资行为,一定要查明其资质,看是否具有中国人民银行的批文,并通过合法渠道进行购买正规的上市公司股票和理财产品。

文章来源:闽西日报,特此鸣谢!

编辑校对:蓝梦、弘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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